隘子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公告
(第1号)
《关于提升隘子镇街道市容市貌的若干措施》已经隘子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提升隘子镇街道市容市貌的若干措施》公布,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隘子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3月5日
关于提升隘子镇街道市容市貌的若干措施
(2021年3月5日隘子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以来,镇党委、政府通过一系列努力,争取并成功实施了镇街整治提升“139”行动项目。整个项目实施后,隘子大街、农民街等整个墟镇面貌得以改观,墟镇交通压力得以缓解,基础配套设施得以完善,墟镇发展框架得以拉大,广大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大大提升。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提升乡镇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镇街管理提升市容市貌,巩固镇街整治提升成效,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墟镇人居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以期广大市民和商户、单位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严禁乱丢乱扔。任何单位和个人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工作。严禁随意丢弃纸屑、烟蒂、果皮等垃圾,严禁随意排放污水、污物,严禁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废弃材料等物品,严禁高空坠物。
第二条 严禁乱贴乱挂。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须保持外观完好,外立面干净,无污迹,严禁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乱挂。严禁在道路、临街建筑、公共场所内晾晒衣物及吊挂杂物。严禁在公共绿化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景观无关物品。
第三条 严禁乱拉乱设。电力、通信等单位立杆和空中架设的缆线须整齐规范,严禁乱拉乱设。废弃的缆线和立杆须及时清除。
第四条 严禁无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尺寸、设置位置须符合墟镇提升广告统一规定标准。在建(构)筑物及依附于建(构)筑物上安装户外广告、招牌、装饰构件、展板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完好无损,严禁直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过期和废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须及时拆除。
第五条 严禁乱堆乱排。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依规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做到施工工地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栏等围蔽措施,围墙、围栏须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工地外无乱堆物料,工程完工后场地平整,无破损路面,无堆积杂物。施工工地不得将污水、泥浆排入墟镇街道,污染道路。
第六条 严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共场所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化区域经营。禁止在公园、水域岸边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设摊经营,所有摊档须进入农贸市场,并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
第七条 严禁抛洒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的车辆必须适量装载,保持车容整洁,密闭运输,严禁抛洒溢物、异味散发、污染路面。
第八条 严禁乱停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须有序规范停放在街道停车位上,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机动车不得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不得占用街道停车位。
第九条 严禁乱搭乱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水域、绿地等场所乱搭乱建。
第十条 严禁损坏公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街道管线、窖井盖、给排水、排污、电力、防护栏、路缘石、人行道、入户标识标志、路灯等公共设施,一经发现,须造价赔偿并恢复。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服从管理,如有违反者,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上报县级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执法,强制整改或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代表要带头遵守上述规定。若发现党员、干部、代表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将视情况要求其自我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一律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隘子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以上规定自隘子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