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村、组级公章集中管理
第一条 为保障公章安全,村、组级公章实行统一存放,集中保管。由各村(居)自行配置档案柜,用于集中存放村级、组级公章。
第二条 各行政村负责村级、组级公章的具体管理工作。村级、组级公章均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集中保管。各村(社区)与村(居)民小组签订委托共管协议,将村(居)民小组的公章交由村(社区)集中保管。
第三条 组级公章采取“一柜双锁”的组控模式,柜门由内外两把锁组合控制,村(居)民小组持里面单元格柜门钥匙,村(社区)持档案柜外门钥匙。
第四条 公章档案柜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长一般不直接执持档案柜钥匙。原则上,村级的钥匙统一由各村负责财务或者档案管理的人员执持,组级的钥匙由财务人员执持,备份钥匙可以封存交村(居)委或指定的人员保管,造册登记,明确责任。
第五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第二章 公章使用审批登记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完善公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
第七条 凡使用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做到先审批后用印。党支部公章原则上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原则上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村(居)民小组公章原则上由村(居)民小组长签字同意,并经村(居)委会主任批准后加盖。使用公章应如实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写明用章时间、事由、次数、批准领导、经办人等相关内容,方可按有关规定使用公章。
第八条 不得在空白凭信或者介绍信上加盖公章。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完毕后必须到公章管理处登记用途,未使用的必须销毁。其批准书和特别登记须永久存档。
第九条 各类公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将其带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使用的,必须经审批人批准并现场监印,使用时不得遗失、损毁,保持公章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条 为防止乱用公章,一般情况下,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使用审批人要加强对公章和公章使用的管理,定期核对登记、备案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既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规定和公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章 公章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公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村、组级公章管理使用相关规定,加盖公章前应认真检查公章使用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并复印留存备案,如实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章保管人员变更的,原保管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迅速移交公章,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缴,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员应加强公章日常管理,坚持开展经常检查,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失窃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公章保管人请假或出差时,应委托指定人员保管(一般为村委主任或副主任)并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