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集体讨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顿岗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制度》《顿岗镇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始兴县顿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府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之前,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本府法制机构是综合治理办公室。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较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一)拟对自然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含合计)或罚款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
(二)拟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含合计)或罚款3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
(三)其他情节简单、危害后果较轻的案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拟对自然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含合计)或罚款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拟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含合计)或罚款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较大处罚案件中调查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除一般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之外的案件,为较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九条 法制机构自接到办案机构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镇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办案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交由法制机构审核: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其它需要提供的案卷材料。
其中,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应做好案卷材料移交登记工作,案件审核完毕,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确认签收,不得遗漏或缺失。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办案机构及相关业务办公室核实有关事实、咨询相关的意见或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出具《案件审核表》。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报告分管镇领导。对审核意见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集体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案件审核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集体讨论,实行镇长负责制;
(三)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始兴县顿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组成人员为镇政府主要领导、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列席人员为司法所相关人员、综治办案件审核相关人员、执法办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吸收相关班子成员、业务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 案件范围:
(一)拟对自然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含合计)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拟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含合计)3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调查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七)镇政府主要领导、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方式为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集体讨论范围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建议,分管办案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提出,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是否召开。
第六条 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办案机构负责通知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并根据集体讨论决定出具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二)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会前两个工作日将相关案件情况材料送至各参会人员;
(三)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应到会的出席人员全部出席会议方可召开;
(四)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介绍案情、办案机构负责人补充案情。参加会议的出席人员应就案件情况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最后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归纳讨论情况作出决定;
(五)镇政府主要领导可就案件的案情向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及相关列席人员提出质询;
(六)列席人员主动发言的,应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纪录由办案机构负责记录,经出席及列席人员签名后形成集体讨论记录,存入案卷。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