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行政大楼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机关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大楼卫生承包服务单位。
第二章 卫生保洁职责
第三条 卫生服务范围:县府大楼每层楼的走廊、烟缸、厕所、会议前、后及时卫生清理、电梯门外清洁、电梯垫的更换、一楼绿化带走道卫生,楼梯扶手和阶梯、地面走道、走廊栏杆、垃圾桶清洗、蜘蛛网打扫、车库清洗、玻璃擦拭、大门口清扫等。
第四条 保洁人员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县行政大楼各项规章制度,树立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打扫环境卫生,积极主动,工作中不扎堆聊天、擅离职守。工具房使用以后,要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第五条 保洁人员要熟悉了解县行政大楼卫生区域的环境状况,定时进行垃圾清扫、消毒、擦拭和保洁工作。
第三章 保洁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保洁人员每日全面细致地对保洁区域进行打扫、除尘、消毒,做到卫生区域干净整洁卫生,不留死角,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
第七条 每日上班前15分钟完成行政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时)、公共走廊、楼道、卫生间的日常洒扫工作。
第八条 楼梯扶手(栏杆)、电梯间、卫生间的洗手盆、水龙头、镜面以及公共区域门窗每日擦拭和消毒2次;车库、行车道每日至少清扫1次;厕所便池每日至少清洗2次,遇大型会议或重要活动,厕所每小时保洁1次。
第九条 会议室会后进行1次集中消毒;公共走廊、楼道、卫生间、车库每周进行1-2次集中消毒,特殊时期每日1-2次集中消毒。
第十条 各楼层公共卫生区域的卫生保洁每小时至少1次,尤其是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第十一条 每周开展1次卫生大扫除,对门窗、玻璃、墙壁、车库地面、广场、四周路面、卫生间、灯具、消防箱(器材)的灰尘、蜘蛛网等污垢进行清扫;水池每月清洗1次。
第十二条 楼道、公共走廊、车库的宣传广告每半年清理1次。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打扫卫生时,注意节水节电,如发现滴漏现象,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第十四条 县机管局每日至少开展1次卫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向相关人员反馈;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1次公共区域卫生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卫生承包单位反馈,卫生承包单位按照要求立即开展整改。
第十五条 保洁人员派人按需到县机管局行政股领取日常消耗品,如纸巾、消毒水等物品。
第四章 保洁服务公司的职责
第十六条 保洁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上岗前的培训,每年安排2次以上知识技能和安全培训,在熟悉掌握卫生清扫技术的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十七条 保洁服务公司需做好各项管养措施,并为员工配备必要工具(器具),如手套、扫把、笤帚、拖把、抹布、清洁剂、蚊香等等。
第十八条 保洁服务公司在承包期间内所雇佣人员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一切费用由管养公司自负。
第十九条 每月月底前向县机管局报备当月卫生清扫情况,并不定时发送卫生清扫、保洁、消毒等的图片。
第二十条 配合县机管局做好卫生检查,及时消除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内务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全面部署县行政大楼内的卫生清扫工作,并督促和检查保洁服务公司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县行政大楼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负责督促保洁服务公司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保证保洁人员具备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必要的,同时掌握清洁技巧。
第二十三条 定期和不定期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反馈给绿化养护公司,需要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将清扫保洁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负责卫生清扫工作相关数据、资料和图片的收集,并进行存档。
第六章 检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内务管理股根据购买保洁服务合同的有关事项,对卫生清扫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卫生清扫工作中的不足,要求保洁服务公司必须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保洁服务公司的沟通,对管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根据保洁服务公司的考核办法给予鼓励。
第二十七条 因保洁服务公司在保洁期间没有按规定规范要求未达到预期效果,有权要求保洁服务公司重新进行清扫、擦拭或消毒。
第二十八条 若因保洁服务公司人员造成大楼设施损坏的,应由保洁服务公司负责维修或补修。
第二十九条 若因多次提醒未予整改的,对家政公司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县机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