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各类公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盖章时人不离章,用后及时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随用随取,不得存放他处,不得将公章或者存放公章的保险柜钥匙交给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盖公章,不得随意摆放或外带。

   第二条 严格公章使用程序。所有文函(文件、请示、报告、通知等)须经单位(组织)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公章。以办公室名义开出的公务活动介绍信、证明、公函等文件,如未制文编号,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三条 凡需盖公章的文函,公章管理员必须先检查(包括:批准者,文函格式、份数等),如发现有错漏之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

   第四条 用章必须与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合者不能盖章;文函用章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加用章份数、扩大用章范围。用章作废的文件、材料,需退回销毁后方能重新用章。

   第五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纸和各种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机关个人办理各类储蓄、购房、学历学位等私人事务需加盖公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六条 公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章外出使用时,须按公章使用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用章一般由公章管理员专人办理。如出现公章管理员出差、休假等事由,须事前报告办公室主任指定其他人暂时代管公章。

   第八条 严格公章使用登记。公章使用登记的内容包括用章时间、用章单位、用章目的、经办人、批准人、用章份数等项目,所有用章资料必须留档备查。

   第九条 公章丢失,要迅速逐级向领导报告,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重新刻制公章,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严肃责任追究。因用章失误、不按规定程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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