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论述精神,根据《韶关市消除13类易造成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韶安委办〔2019〕204号)、《韶关市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韶消安办〔2020〕8号)、《始兴县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始消安办〔2020〕3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行业工作实际,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到2020年9底,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各项既定目标要求,紧盯靶心场所,围绕整治重点,彻底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行动对象
(一)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三)物流企业。
三、行动内容
(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各类建筑(场所)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各类建筑(场所)要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三)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各类建筑(场所)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不能被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严禁封闭、堵塞和占用,安全出口严禁上锁。外墙门窗不能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的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完整好用。
(四)拆除装饰装修材料。各类建筑(场所)内部均严禁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强制拆除。
(五)物理防火分隔有效。各类建筑(场所)防火分区设置应符合原消防设计。防火门、防火卷帘标识、外观、功能、组件完好,无影响开启和关闭的障碍物。各类建筑(场所)均不得违规住人,一经发现必须彻底搬离。
(六)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类建筑(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应有物品阻挡。消防设施应由专业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
(七)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各类建筑(场所)应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火灾隐患整改和施工现场、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电动车充电管控等日常防范措施应严格落实。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各类建筑(场所)应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设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单位,应按标准配备人员和器材,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具备实战能力。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
(九)施工现场落实消防安全保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实施现场看护,配置临时消防设施和足够灭火器材,保障临时消防用水,依法依规实施动火作业,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四、职责分工
(一)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动期间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局办公室负责对办公场所、出租门店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检查;综合运输股负责对各交通运输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规划基建股负责对在建交通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运输行业企业为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的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自身行业领域场所消防安全状况的调研、分析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列管社会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减少场所火灾隐患存量。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股室、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依照《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全方位发动列管社会单位(场所)对照检查标准,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必须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做到发现一家、整改一家、合格一家,确保及时有效消除单位火灾隐患,着力提升全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搭建多种平台,加大曝光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督促整改责任落实。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本行业领域发生火灾事故的,以“谁受益、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跟踪、谁负责”为原则,实施“一案双查”(追查社会单位(场所)主体责任,追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于每月26日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以表格形式(附件)报法规安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