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教〔2010〕69号 签发人:朱德生
关于我县离岗退养民办教师有关
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县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共16人)在县领导的关心下,从2009年1月起,每人月退养生活费提高到了530元,使其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这些民办教师认为,现行的退养生活费仍难以解决吃饭、穿衣、看病等方面的问题,2010年4月,16位民办教师再次找到县领导,提出参照同龄公办教师退休金80%的标准提高其生活费补助待遇。
5月5日,接到县领导的批示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相关文件。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7〕47号)要求:“认真做好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工作。对1993年3月27日以前任民办教师,教龄15年以上,已近退休年龄或病残的民办教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照顾,使他们离有所养,生活得到保障。离岗退养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我局认为:根据我县财政状况,解决我县离岗退养生活待遇问题,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离岗退养教师还是要给予关心照顾,使他们离有所养,生活得到保障。目前,结合我县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我局建议继续按县编委《关于民办教职工离岗退养生活费问题的批复》(始机编函〔2007〕4号)关于“从今年(2007年)起,在每次公务员调整工资时由县科教局提出方案,交县编委会审定,适当上调他们的离岗退养生活费”的精神,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费标准。
2009年4月及2010年1月,我县为所有退休人员调整了工资,每人增资155元(其中09年4月增调75元,10年1月增调80元)。2010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县2010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始府办〔2010〕21号),《通知》明确规定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60元/月。为此,我局建议:我县民办退养教师月生活补助由530元调增至660元(2010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增13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此办法,经测算,全县16位民办教师,每月应需增加生活补助金额2080元,年增额为24960元。
可否,请县领导审批。
二○一○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郭志刚)
主题词:教育 请示
始兴县教育局人事监察股 2010年6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