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县属国有林场:
为抓好2020-2021年秋冬明春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落实,现将《始兴县2020-2021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电话:3334546)
始兴县林业局
2020年9月1日
抄送:市林业局、县委办、县府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始兴县2020-2021年度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韶关市防灭火“23”条工作措施》和《韶关市2020-2021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形势,扎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宣传工作,实现森林防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野外火源管控能力,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深入组织开展多渠道、多样式、全方位、强大力度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工作氛围,推动各项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为维护我县生态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县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部门联动,广泛深入开展丰富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把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林区千家万户,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各项法律法规,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为维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建设国家森林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三、宣传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抓好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决策的宣传。积极把握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引导好舆论,做好宣传报道。
(二)抓好“六个一”活动宣传。通过发表一次森林防火电视讲话;组织一系列“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咨询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行动;在新闻媒体开辟一个森林防火专栏;号召辖区内各单位、企业、学校、村(居)委会召开一次森林防火动员会;给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厂、学校和每户城乡居民、村民发放一份森林防火宣传资料。
(三)抓好森林防火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手机短信、媒体等形式刊播公益广告,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强化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在全县上下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
(四)抓好防火知识和文明祭祀的宣传。组织各单位部门、镇村的干部职工、护林员进村入户,面对面派发宣传单、一对一宣讲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挨家挨户签订《防火责任告知书》,推动森林防火知识和相关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开展植纪念树、鲜花祭祖等“文明祭祀”活动,引导教育群众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五)抓好森林火灾报警渠道的宣传。积极宣传森林火灾报警渠道,倡导广大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2119,3331915或者直接向镇、村报告,报告时,能真实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指明路线及报警人联系方式等。
(六)抓好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持续森林高火险天气等时段的宣传。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持续森林高火险天气等时段,在街道、镇村、学校、厂矿等人员活动较多的地方悬挂横幅标语、宣传栏、警示牌;安排宣传车巡回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深入田间、地头宣传,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村大喇叭反复不间断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森林火灾的措施。
(七)抓好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及时宣传好森林防火工作取得的成效和推动工作落实的有力措施、典型经验,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和表现出的高贵品质、奉献精神等,起到弘扬社会正气的引导作用。
(八)抓好森林火灾案件的警示教育宣传。积极联系公安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火灾肇事者处理情况以及典型案件背后的事故隐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宣传,公开曝光典型火灾案例、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人员处理情况。
四、宣传主要形式和内容
(一)利用媒体、互联网、村居有线广播等信息平台,抓主题宣传。
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抓住宣传、贯彻《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韶关市防灭火“23”条工作措施》主题,大力宣传森林防火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意义。
(二)利用党员干部职工,抓社会关系宣传。
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从森林防火宣传效果的实际出发,发动党员干部职工,带头签订《防火责任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利用微信群群发家属、亲戚、朋友,以点带面,切实做到以身作则,用实际行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三)利用“党员报到”活动,抓入户宣传。
本年度开展的党员报到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重视,根据防火宣传工作需要,可以因地制宜的组织本单位(部门)党员在社区、村委进行入户宣传,协助签订《防火责任告知书》,各乡镇、各社区、村委统一回收整理,存档备查。
(四)利用流动宣传平台,抓重点宣传。
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坟墓集中区和农事活动区等重点部位,要充分利用村广播、宣传车,宣传《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预防森林火灾的措施。在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各乡镇、部门责任单位,可以在重要路口、墟镇、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党员防火宣传先锋岗,派发防火宣传资料,签订防火告知书,确保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预防森林火灾措施能够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利用传统展示平台,抓重复宣传。
在“一高三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及进山道路,科学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牌(碑);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持续森林高火险天气等时段,各乡镇、各部门要在街道、镇村、学校、厂矿等人员活动较多的地方,悬挂森林防火横额。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中小学校、林业经营单位的大门、主要路口等重要地点必须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横幅。
(六)利用教育平台,抓学生家长宣传。
组织学校对在校学生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每个学校出一期森林防火宣传墙报、上一堂森林防火常识普及课、写一封致家长的森林防火公开信等,同时要将森林防火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培养全体师生的防火意识,让森林防火知识辐射到每一个学生家长中去。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教育学生和家长,实现森林防火群防群治。
(七)利用广告平台,印发森林防火宣传制品。
将森林防火的基本知识、森林火灾的起因、预防措施、科学扑救、安全避险及法律责任等常识编印成《森林防火挂历》、《森林防火公开信》、《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制作环保袋、围裙、茶杯、纸巾盒等森林防火宣传制品,发放到千家万户。
(八)利用法律法规、条文条例,抓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宣传。
要严格按照《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要求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履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义务,在经营范围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九)利用先进人物、事例,抓典型案例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在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要注意抓正面典型人物和森林防火先进经验的宣传,认真总结在预防森林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的经验,表彰一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模范人物,大力弘扬广大干部群众、护林队员、林业干部职工、乡镇和村居委干部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克己奉公、无私奉献、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
(十)利用反面案例,抓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要注重典型案例剖析,深刻分析火灾发生原因。通过对近两年发生的案例进行梳理,发现我县多宗森林火灾与农事用火、供电、燃气、通信、公路等行业施工有关,与林区违法违规取蜂和狩猎人员、精神和智力障碍者等人员有关,与驴友进山野游野炊等有关。具体表现为:野外烧田基草、烧桔杆、烧果园草;工人在焊接、热切割施工中不慎将山火引燃;在取蜂、狩猎过程中丢烟头、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大火;精神和智力障碍者缺乏有效管控,导致其到林区纵火;驴友在进山野游过程中,心存侥幸进行野炊等不慎引起森林大火。要通过反面案例宣传、教育从业人员和群众,做到早预防、早防范,预防犯罪,减少森林火灾的目的。
四、工作要求
(一)高位推动,强化森林防火宣传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务必落实《韶关市防灭火“23”条工作措施》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落实,亲自督促,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取得成效。
(二)细化任务,明确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向。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镇(乡)政府、村委会、林场、自然保护地要根据《韶关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引》,做好防火宣传工作。
(三)创新形式,突出森林防火宣传主题。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地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利用微信平台、直播平台,设立有奖问答,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利用“党员报到”平台,让党员带着防火宣传册和告知书,走进千家万户;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工厂等团体机构,将防火宣传手册送到每一名干部职工家里;利用墟日和其它宣传活动设点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利用脍炙人口、简单易懂、幽默风趣的横幅标语,张贴在林区主要道路、乡镇、农村等场所,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四)加强管理,以正面宣传为主。要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多从正面宣传报道森林防火的好经验、好办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及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工作意识,把森林火灾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五)总结推广,确保森林防火宣传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作为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考核。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和经验推广;对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措施不落实致使森林火灾多发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认真总结问题症结所在,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各村(居)委会、村小组、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相应成立督查检查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切实抓好森林防火隐患排查、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
附件:1.《始兴县森林防火责任告知书》
2.《始兴县森林防火责任承诺书》
3.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参考
4.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宣传内容参考
附件1:
始兴县森林防火责任告知书
各位市民朋友:
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规定,敬请广大群众严守规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违者引发山火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自觉加强野外火源管控,远离火源,进山不携带火种,农耕农事活动不焚烧秸秆及杂物。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垃圾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加强对憨、傻、痴、呆、未成年人等人员的监护管理,切实尽到监护责任。
三、发现野外用火行为自觉予以制止。
四、发现森林火灾的,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
始兴县林业局
XXX镇人民政府
(百份以上不盖章)
2020年9月1日
附件2:
始兴县森林防火承诺书
为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创造美好生活,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自觉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和《始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带头并教育家人亲友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山,不在野外违法用火(包括不烧灰、烧杂、烧田基等行为),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由户主或户主代表签名,收回交由当地乡、镇政府存查。
承诺人所在单位: 镇(社区) 村委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参考
1、防火常抓,青山常在
2、草木有意,烈火无情
3、上坟烧纸钱,荷包多出钱
4、上坟不烧纸,鲜花表哀思
5、上午一把火,下午看守所
6、丢弃一支烟,山火烧上天
7、栽树千日功,火烧当日空
8、致富千日功,火烧当日穷
9、身在绿海中,防火记心中
10、冬春草木干,防止火烧山
11、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12、无论春夏与秋冬,防火始终在心中
13、植树种草不防火,年复一年白忙活
14、烧香祭祀不注意,小心火神发脾气
15、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祸
16、清明扫墓不小心,烧了林木害六亲
17、人类一把火,森林满眼泪。森林一把火,大地两行泪
18、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森林护我家,防火靠大家
19、你可能无意将烟头扔进林区,它可能有意让你关进监区
20、一杯美酒是一次车祸的序曲,一个烟头是一场大火的前奏
21.严管野外火源 严处违规用火
22.严格执行《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23.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4.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炼山烧杂、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行为
25.违反禁令要拘留,造成山火要坐牢
26.野外用火引发山火要坐牢
27.一人失火烧山,全家跟着遭殃
28.野外用火要处罚、造成损失要赔偿、失火烧山要坐牢
29.野外用火有禁令、引发山火法不容
30.无论春夏与秋冬、防火牢记在心中
31.沐浴阳光享受绿色,森林防火请切记。
32.防森林火灾,保绿色家园,筑生态屏障。
33.防火需要您支持,森林渴望人呵护
34.玩火之心不可有,防火之心不可无。
35.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杜绝人为火灾发生。
36.护林防火,警钟长鸣。
37.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38.野外用火疏忽一时,烧毁山林痛苦一生。
39.林火九成人引起,预防火灾要牢记;
40.戒严期内气温高,野外用火严禁烧。
41.进入林区勿带火,违反规定尝苦果。
42.提倡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
43.鲜花祭祖要提倡,森林防火有保障。
44.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摒弃上坟烧纸陋习
45.改上坟烧纸陋习,倡植树献花新风
46.防一把林火,保一方平安。
47.封山育林千山秀,防火防虫万代兴。
48.久旱风大气温高,野外用火不能烧。
49.护林防火靠人人自觉行动,
50.万众一心筑森林安全长城。
51..家家户户齐防火,山山岭岭树常青。
52.严防森林火灾,保护绿色成果
53.齐心协力共建绿色家园,万众一心狠抓森林防火。
附件4: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宣传内容参考
1.《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其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工作。
5.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6.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7.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8.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炼山、烧杂、烧灰积肥、或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