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车八岭保护区管理局、南山保护区管理处、县各国有林场:
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始财综〔202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标准为:
1.一般区域补偿标准(36元/亩):损失性补偿资金为28.8元/亩、村级管理费为0.54元/亩、镇级管理费为0.54元/亩、县级管理费为0.36元/亩、管护费为4.68元/亩。
2.特殊区域补偿标准(10.9元/亩):损失性补偿资金为8.72元/亩、村级管理费为0.1635元/亩、镇级管理费为0.1635元/亩、县级管理费为0.109元/亩、管护费为1.417元/亩。
二、本次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因划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以及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进行补助。请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号)有关资金规定使用,收集编制细化至补偿对象的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于2021年12月6日前列表报县生态公益林事务中心,用于编制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三、认真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各单位按要求在相关银行类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补偿对象银行账户,做到一人一卡(折),确保银行卡(存折)直接发放到对应的农户手中。银行卡(存折)不得由乡(镇)、村集体或干部代领代发。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时,应标明为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以便于比对核查。
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18〕14号)关于“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针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按规定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损失性补偿发放到补偿对象手中,对自留山、责任山要将损失性补偿足额发放到林农手中,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要将损失性补偿的70%以上发放到林农手中。任何单位、个人、集体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时间要求:为了不影响全县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绩效,要求各单位组织技术骨干分赴各村组抓紧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公示、公布工作。第一批下达资金的单位(于10月18日已下发)在11月21日前提交本单位资金发放分配表;第二批下达资金的单位要求在12月6日前提交本单位资金发放分配表。逾期未提交的单位将取消本年度奖励性补助评优资格。
附件:始兴县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安排表(第二批).pdf
始兴县林业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