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垂直管理各单位、县国有林场事务中心、始兴中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绿函〔2021〕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公园建设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护责任主体
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切实把保护古树名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严格落实《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27号)第九条规定,确定专人负责,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要对本辖区、本单位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监管,定期巡查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书面向县林业局报送保护管理情况。
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风景区、庙坛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管护;
(四)生长在居民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管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或村民住宅院内的,由该业主管护;
(六)其它生长在乡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和职责指定专人管护。
三、切实采取措施,有效管理古树名木
(一)各乡镇、各单位要落实古树名木专管员,按照林长制网格化进行管理,管辖区内有古树名木的每年定期巡查不少于4次,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巡查、检查。在梅雨和秋冬季节积极认真排查,消除古树名木保护隐患。对本辖区、本区域内古树名木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统计。重点分析查找古树名木倒伏、倾斜或枯枝死杈等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有针对性地开展古树名木支撑加固、枯枝死杈清理等保护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各类项目建设无法绕开古树名木,确需在古树名木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在项目施工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单位与属地政府签订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书,并报县林业局征求意见后方可进行该项目的施工作业。在距古树名木冠垂直投影 5 米的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埋设管线、淹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废气等损害、破坏古树名木行为。
(三)因病虫害、雷电等各类自然灾害导致的古树名木的死亡、倾倒、断枝等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各管护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所在详细位置、编号、管护单位、现状情况、地类、相片不少于3张全景、编号、存在问题、权属单位会议纪要、处置情况要求和处置公示等)向县林业局报告并办理相关事宜。
(四)对于死亡、枯死的古树名木的销号和采伐,由所属责任单位申报(所在详细位置、编号、管护单位、现状情况、地类、相片不少于3张全景、编号、存在问题、权属单位会议纪要、处置情况要求和处置公示等)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鉴定审核后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的程序办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不法行为
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护,一旦发现破坏古树名木不法行为及时向县公安机关或县林业局反馈。县公安局和县林业局要加大对非法采伐、收购、销售、运输、经营、加工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把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点来抓。在盗伐滥伐和非法运输、加工国家珍贵树木严重的地方,县公安局要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统一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做到发生一起,立案查处一起,切实保持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大对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普及古树名木鉴别知识;要抓好对保护和破坏古树名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主动扩大社会影响;要结合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毁坏古树名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为我县创建县级国家森林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始兴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