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已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规定,敬请广大群众严守规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违者引发山火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自觉加强野外火源管控,远离火源,进山不携带火种,农耕农事活动不焚烧秸秆及杂物。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垃圾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加强对憨、傻、痴、呆、未成年人等人员的监护管理,切实尽到监护责任。
三、发现野外用火行为自觉予以制止。
四、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提倡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等,践行文明祭祀。
五、发现森林火灾的,应立即拨打 12119 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