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标准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不低于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标准,并按照全县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全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883元/人·月、1949元/人·月、2017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1227元/人·月、1313元/人·月、1359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认真安排,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严格按照保障情形和规范程序,及时办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发放和停发,切实做好动态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儿童保障情况。县民政局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并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县财政局、民政局加强对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
始兴县民政局 始兴县财政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