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民政局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行政岗位工作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受本局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违反服务承诺或违纪行为被投诉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分级办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离岗培训、调换工作岗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根据行为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酌情处理。对直接行为人的追究,股室、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违反民政部门工作效能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直接行为人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1.违反首问责任制有关规定,接待群众不到位,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生硬,被发现或举报一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2.违反服务承诺,与当事人发生口角,被当事人投诉一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3.违反承诺超时默认制度,拒绝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或损失的;
5.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位,或迟到、早退、旷工等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能提供优质服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以大会作检查、诫勉谈话、取消本人和所在部门的评优资格等的处理。
1.违反限时办理制度规定,有意刁难当事人,对符合法定规定条件、手续完备、程序有效的事项,不及时受理、处理、答复,超时办理或拒绝办理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影响恶劣的;
2.AB岗工作制执行不力,因B岗责任人原因造成正常工作无法开展,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违反服务承诺,言而无信,破坏民政部门形象、严重损害民政部门声誉的。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出现下列损害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之一,对情节较轻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并调换工作岗位或待岗培训等的处分。对于情节较重的责任人给予降级或降职等处分。对违规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根据问题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口服务单位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廉政承诺,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索要、收受当事人钱、物、卡、券等好处的;
3.发生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骗上级,且认错态度恶劣,造成重大影响和一定损失的;
4.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集体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5.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中群众评议结果十分差的。
6.个人不服从组织决定,但不通过正常程序申诉,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7.其他因行政不作为、行政过失或失职等人为因素导致国家、集体或个人遭受经济、声誉损失的。
第九条违犯党纪的行为,由党纪部门按照程序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我局无权处理的违规责任人和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上级作出处理决定。
始兴县民政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