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发布2022年始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2年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执法办案主体责任,聚焦重点环节和领域,加大涉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为我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强的保障。我局从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1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供各单位参考借鉴。






始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21230



案例:始兴某公司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案

  一、承办单位

  始兴县农业农村局

  二、案情介绍

202215日,始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股收到韶关市农业农村局线索函《关于移交番薯叶产品不合格案件线索的函》。来函称,韶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于20211027日对始兴县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番薯叶产品开展监督抽查,2021129日收到符合资质的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NK-S212626),其中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1216日向该公司送达检测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材料移交始兴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一科。

2022110日,始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勘验并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NK-S212626)无异议,认同其被抽检番薯叶氯氰菊酯残留量超标,该公司生产含有氯氰菊酯成分残留量超标的番薯叶事实属实。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被抽检时种植的番薯叶约0.1亩,单批亩产约500公斤,抽检批次的产品少部分销售给在该公司游玩的游客,销售价格为10元每公斤,销售数量为10公斤,已售产品无法追回,剩余大部分产品用于喂养牛羊。未收到相关投诉,也未发现有食用此批番薯叶中毒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二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确实对番薯叶农药残留超标情况毫不知情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核定事实,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适用情形的裁量标准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00元);

2、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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