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电鱼机,两根长竹杆,几根电线,甚者还使用炸药、毒药,所过之处,成了生命的禁区,翩翩起舞的鱼儿,在那一刹那间,翻了肚皮,停止了呼吸,那些还未长成鱼的小鱼刚出生就失去了自己生命。当我们看到这一幕何不痛心?幼鱼的成长关系着今后渔业的命脉,没有小鱼何来大鱼?没有大鱼,何来成群的小鱼?没有鱼的河流将会是什么样的?一时的贪婪,可以换来一张张钞票,可子孙后代的长远幸福还在吗?
很多人对电、炸、毒鱼行径恨之入骨,但对电、炸、毒鱼的危害却不一定了解很多,今天我们来细数电、炸、毒鱼这一灭绝性作业方式的危害,禁止电、炸、毒鱼,保护渔业资源,造福子孙后代!请大家呼吁身边的人共同抵制。
一、电鱼。一是电鱼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直接造成许多鱼类伤亡,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性腺发育也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二是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破坏,尤其在鱼类繁殖季节,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真空,导致鱼类、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实验表明,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三是电鱼是高危作业行为,致死案例数不胜数。电鱼时的电流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经过改造的电鱼工具,有时甚至达到瞬间几千伏的高压。各地因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二、炸鱼。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毒鱼。用药物毒鱼也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正因为电鱼、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捕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电鱼、炸鱼、毒鱼。那么,我们遇到电、炸、毒鱼的行为该怎么办?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请先行劝阻,告知以上行为对环境的危害、危险性,如果仍然不听劝阻,及时向当地镇政府、派出所或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始兴县农业农村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