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融媒体中心法律顾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的精神,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法治建设的目标,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增强“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保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开创始兴法治建设新局面,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始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法律顾问的构成

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中心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中心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中心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身份,在中心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4.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5.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法律顾问的聘任

选聘中心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1.中心人事办公室牵头成立中心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2.各部门向选聘工作组推荐人选,或个人向选聘工作组自荐,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3.选聘工作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中心法律顾问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4.选聘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中心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中心领导集体决定后,以中心名义发文公布;外聘法律顾问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以中心名义发文公布名单;

5.中心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列席中心有关会议。

六、工作要求

施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始兴县融媒体中心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办公室承担中心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做好对法律顾问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

中心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数目和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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