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问、首办接待制度
首先接受咨询或承办公证事项申请的公证人员分别是首问、首办责任人。
对申请人前来咨询、办证的,一般由首位接待人员负责跟进。
接待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事项或咨询事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非法律咨询,告知或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或所负责的部门、单位。
(二)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办证咨询,应尽可能做到明确答复(可以口头或书面)或做出具体指引。对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争取及时处理和回复当事人,回复的形式可以是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
1.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即已有首办责任人的)应通知首办责任人(即经办人)接洽;遇首办责任人外出的,在征得当事人或遇首办责任人的同意后,可代为接收资料,事项复杂的可报处领导协调处理;
2.对未受理的公证事项:
(1)告知当事人提供基本证明材料,公证处将据此结合咨询作出一次性告知并打印清单。已提供的,按已出具的咨询号即时受理咨询。
(2)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提供基本证明材料的,公证处不予出具一次性告知清单,可作出口头答复或提供公证知识宣传手册。
3.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咨询,可以视情况作出口头答复、解释。
二、接待文明礼貌、热情耐心
接待不得敷衍了事或借故推诿,用语文明规范。负有接待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脱岗或擅自离岗。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欲办理的公证事项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基本流程。
实行一次性告知,公证处需根据当事人提供基本的证明材料、结合咨询当事人所了解的情况,打印一次性告知清单,清单应存档并提供一份给咨询人。
接待人员未尽职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延误办证且后果严重受到当事人有效投诉的,经本处审查属实的,视责任、后果轻重对经办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四、限时办结制度
公证申请人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在符合受理条件和程序规范的情况下,承办公证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出证。
(一)常规公证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招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五、专业服务精神
接待咨询应体现法律服务的专业精神,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避免妄加猜测、妄下定论;对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进行告知,可作适当解释,以免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
广东省始兴县公证处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接待咨询实行按号工作,做到按照发出的接待号,当日接、当日空。
第二条 对提供了基本材料前来咨询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并根据咨询情况开列办理公证书所需证明材料清单给咨询人。
第三条 办理公证事项实行“预约优先”,非因不可抗力(发生自然灾害、停电、系统故障)等不能预期的因素,不能取消预约;确实有特殊情况公证处需要对预约改期的,应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和告知,并优先约定另行办证时间。
第四条 对有特殊困难需要上门提供服务的当事人,本处保证预约申请获同意后即时与当事人商定上门时间或根据当事人需要安排时间上门办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绝不另行附加不当的费用。
第五条 对前来我处办证的70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军人、法律援助对象及人员,优先接待。
第六条 对申请人存在经济特别困难或符合法律援助的公证事项,酌情给予收费减免。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投诉、申诉或因本处的过错导致公证书无法使用的,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初步答复或处理。
第八条 设置投诉电话,在接待大厅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