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法律援助处窗口服务制度

  一、接待服务制度

  接待当事人要文明礼貌、热情耐心。接待不得敷衍了事或借故推诿。负有接待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脱岗或擅自离岗。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本处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三、限时办理制度

  本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本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本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告知受援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并经审批通过的,一并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系无偿的。

  五、专业服务精神

  接待咨询应体现法律服务的专业精神,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避免妄加猜测、妄下定论;对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进行告知,可作适当解释,以免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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