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践行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的宗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对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特殊群体。
第三条 本处依法履行如下服务职能:
(一)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解答来访、来电、来信及网络咨询;
(三)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案件;
(四)指派律师承办公安、检察院、法院通知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
第四条 服务内容: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解答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法律咨询;
(二)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需要出示的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审批、
派、承办、监督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三)及时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办案质量;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维稳案件和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热情接待。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咨询事项和申请事由,做到用语文明、解答规范,来访必接,来电必答;
(二)耐心解答。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答;对咨询情况不明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作出详细解释并负责联系和引导。工作时间内未能解答完毕的,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当事人满意离去;
(三)认真审查。按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合理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三要素,认真审查每一件法律援助申请,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及时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受援条件,证件和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检察院、法院通知的刑事案件,自接到指定通知后2天内指派律师办理案件;
(五)依法承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有效地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受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六)应援尽援。通过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登记制等方式,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七)廉洁诚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待、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不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不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八)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行动不便的受援对象,推行预约申请、上门受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构建“半小时法律援助生活圈”,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 违诺责任:
(一)凡当事人对本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满意时,均可投诉;
(二)本处工作人员及办案律师、值班律师、实习律师服务承诺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