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 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 息,在接待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 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推 行电话申请、网上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方便群众申请法 律援助。
第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 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 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 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可以向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 请,由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 等法律援助申请,由值班律师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 助机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 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 请。
第六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市、县(市、区)法律 援助机构受理同级办案机关审理或处理的事项。 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 构受理同级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事项。对韶关 仲裁委员会审理事项的法律援助,由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 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认为必要的,可以受理本应由县(市、区) 法律援助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 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对属于 本市审理或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告知群众可选择法律援 助申请“市域通办”方式向本市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本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处理群众的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出属于本省审理或 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 的,可以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 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提 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的 证件或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提交前款所列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其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的, 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填写申请表或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站、点) 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 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 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无须提交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 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五)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 户多残的; (七)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 申请法律援助的; (八)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 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 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 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十八)见义勇为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属于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之一 的,申请人自行提交已持有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经济 困难说明表。 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通过签写 《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 者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 书》。 申请人不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又不愿签写《法律援 助申请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提交 经济困难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提交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申请 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知悉并承诺个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符合法律 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基本要求如 下: (一)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
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工作人员应当当面宣读《法 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并记录在案。 (二)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并向申请人说明提 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三)发放申请表、说明表等文书,并指导各类文书的填写。 (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 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应 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可以补正的,应指引申请人当 场补正。 (二)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接收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和 法律援助机构各一份。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存档。 (三)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并 仔细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加盖核对章。 (四)进行受理编号,在受理登记台账上登记。对属于适用 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同时在告知承诺制台账登记。 (五)在广东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法律援助申请信 息,出具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回执一式二份,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 构各一份。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存档。 (六)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出属于本省审理或处理但不 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申请,以及群众选择“市域通办”方式的 申请,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申请 材料转交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 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移送函。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