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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始兴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始兴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编制了《始兴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情况等。
2、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3、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始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6、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始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上述信息。始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www.gdsx.gov.cn/sgsxczj/gkmlpt/index

1)通过始兴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dsx.gov.cn/、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始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请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口头提出,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申请受理机构为:始兴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始兴县永安大道邮政编码: 512500
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51-3325339
电子信箱: sgsxczj@163.com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