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始兴县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完成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审计工作纪律受到查处以及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审计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人秘股等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无利害关系的部分业务股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秘股,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局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多于3个。同时,对若干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第七条 审计局各有关股室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年度办结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每次可以推荐1至2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第八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邀请若干与项目无关的审计人员参加。
第九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定。
第十条 审计局对获奖审计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并对项目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