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落实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始兴县“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依照法律法规研判,坚决防止违法违纪的决策。
(二)民主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议事规则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通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预防和治理腐败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实施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具体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审计工作年度项目计划和工作部署,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依法行政、意识形态、保密等工作的年度任务;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年中研究其他重要工作;年终进行工作总结以及年度考核评优等;
3.对被审计单位较大额度金额的处理、处罚;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
4.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5.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公开工作;
6.审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7.党支部换届选举;
8.涉及职工重大利益问题;
9.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确定和调整;
2.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的推荐、提拔、任用、交流、调动、奖惩;
3.内设机构设置、人员调整;
4.党员的发展及处理;
5.后备人才的推荐、培养;
6.各类优秀、先进的确定;
7.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政府采购,重大的、成批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项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处置等;
2.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3.5万元以上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以及其他购买服务等;
4.5万元以上办公用房的修缮、改造、建设项目支出。
5.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宗商品采购预算和资金结算;
2.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保障办公运转的支出除外);
3.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门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2.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和相关股室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提交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党组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属个人责任的。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县审计局。
(二)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