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司前镇人民政府公务人员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镇公务人员(含事业、临聘人员,下同)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参照《关于印发<县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始财行〔2020〕3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始兴县司前镇人民政府公务人员在省域、市域、县域(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含县域范围)范围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规定区域(参照始兴县公务用车改革和差旅费中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关于印发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始财〔2016〕12号)以外从事的公务活动(包括会议、培训、调研、考察学习等)。县直单位常驻我镇公务人员参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在省域范围外从事公务出差的,不实行往返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

  第三条 我镇公务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星期五(或临近节假日的最后1个法定工作日)发生且目的地在始兴县城范围内的会议、培训、调研、学习等公务活动,公务活动结束当天不必返回单位(司前镇辖区)的不实行往返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我镇到目的地各地之间的往返公务交通费用,不包含目的地辖区内发生的交通费用。始兴县外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通过综合参照公共交通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省内乘用费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1)执行。

  第七条 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八条 公务人员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须事先申请(附件2),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出差完成后,凭批准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各办组、镇属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要严把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审批关,严格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公务交通费包干的名义,变相向公务人员发放补贴。

  第十条  通过公务用车(含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报销)的出行的,不属于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公务出行采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凡凭票报销公务出差交通费用的(含报销部分路段交通费),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16日起执行,由党政综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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