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红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 2023 年5月4日依法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府工商罚决字〔2023〕第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诉讼期间,如非法定原因,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陈永昌、刘道阶;联系电话:0751-3339301;
联系地址:始兴县沈所镇沈所街沈所镇人民政府
始兴县沈所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