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传染病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供水用水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用水,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输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道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人民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各部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镇(乡)、村可以委托县供水公司对本辖区内的供水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及镇(乡)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源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供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全县城乡供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政府分级监管机制,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含)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务局委托县机电排灌管理站监管,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由乡镇水利工程管理所监管;县供水公司或相关供水单位受托承担全县日供水规模200吨(含)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水源、设施、运行、水质、维修养护管理等,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全县供水运行经营单位自觉接受政府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管,落实政府有关各项管理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县机电排灌管理站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含)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镇(乡)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制定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细则,并加强监管。
县供水公司及相关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政策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可委托村委会),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镇(乡)负责监督指导做好工程水源地保护、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及水费计收等工作;做好供水工程受益村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受益村要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负责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管理房等相关设施;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协助供水单位做好水价计收和使用;负责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三章 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本县域内的农村供水工程(含村级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农村(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应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较小水源或分散式水源应划分饮用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保护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镇、村,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为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堆放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染物等;
(四)从事畜禽养殖;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供水安全和供水水质的监管,提升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切实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由县卫健部门负责,负责县域范围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工程的水质检测和信息管理工作,需检测工程名单和检测频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卫健部门确定,水质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取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遵守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二)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的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供水;
(三)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
(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和初装材料费;
(五)供水工程应保持外观形象整洁,厂区内制度上墙,重要部位环节设施有统一标识标牌,水厂醒目处设置公示牌,标注工程名称、工程规模、三个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服从始兴县农村供水规划,不得擅自跨越供水范围,需要调整供水范围,要先通过水资源论证后,报农村供水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根据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文件,日供水200吨以上(含)的供水工程要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日供水200吨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日供水规模1千吨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定期检测,水质检验室应定期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负责(如:始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设施施工或者检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突发供水事件应急预案。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供水安全。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计量水表及计量水表至用水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对特殊群体用户用水价格实行优惠的政策,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施;
(五)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制定农村供水价格的政府定价,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价格由于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千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原则上按水价核定的规定程序和办法开展水费收缴工作。千人以下的供水工程水价,可适当简化程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交纳水费。各级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花山水厂、马市水厂管网延伸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县供水公司管理使用;
(二)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上交专户;
(三)单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留村集体。
第二十七条 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镇(乡)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基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补贴,维修养护基金按照40万/年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作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使用条件:供水设施维修费用应先从各级水费专户中提取,不足部分可申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时,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维修养护的内容及预算投资数额,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水务及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县财政拨付工程投资额30%的资金作为预付款,经乡镇人民政府、水务、财政部门验收后按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职能部门及各镇(乡)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及时查处掌握的相关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