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第一季度,始兴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统计冷水水量时发现,始兴县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已超本年度许可量。我局于同年4月6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根据资料显示,2023年度该公司冷水取水许可量为0.2705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为0.4454万立方米,超许可量的64.7%。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我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二、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韶水〔2022〕24号)和《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粤水规范字〔2022〕4号)从轻清单(序号4编码440216098000),以及该公司具体整改情况,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于2024年3月6日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始兴县水务局敢于较真碰硬,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社会典型示范效应显著。一是通过立案查处、严肃执法,有效震慑违法违规取水行为。二是本案为同类案件树立起标杆,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提升了水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执法人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当事人接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留存影像,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在案件执法过程中,始兴县水务局向当事人宣传了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理念。同时,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营造了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三)《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粤水规范字〔2022〕4号):“从轻清单→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序号4编码440216098000),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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