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规范我县小水电站政策性退出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63号)、《广东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广东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省级奖补方案》(粤财农〔2023〕38号)等文件的要求,秉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优先、绿色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统筹考虑我县小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广东省关于小水电站清理退出的文件精神,对我县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列入2025年批次退出类小水电站作出合理补偿,稳步推进我县小水电站的清理整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我县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列入2025年批次退出类的小水电站(详见附件),补偿对象为小水电站的权益人(包括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
(二)按照是否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等情况。结合电站立项、用地、取水许可、林地征(占)用、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取得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合理补偿。
(三)对未取得各项审批手续改建、扩建的厂房、办公用房、住房,以及私自扩建的装机容量和设备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实施。
(四)被列入2025年批次退出的小水电站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或者不配合拆除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按照省水利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 号)文件要求,在退出类小水电站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销处理。
(六)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政策性退出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水务局代表县政府与退出电站权益人协商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开展电站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电站评估价格,资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负担50%。
(二)由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等部门分别对立项、用地、取水许可、林地征(占)用、环评等行政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每缺少一项审批手续扣除评估价格的15—20%。审批手续中属合理缺项或无需办理的,视同有该项手续。
(三)奖励政策
1.在2025年6月30日前自愿签订退出补偿合同(协议),主动落实设备拆除的电站业主,在协商的补偿标准上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奖励100元;
2.在2025年7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自愿签订退出补偿合同(协议),主动落实设备拆除的电站业主, 在协商的补偿标准上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奖励50元;
3.在2025年10月1日以后签订退出补偿合同(协议)的电站业主,不予奖励。
(四)补偿金额计算
电站退出补偿金额根据资产评估金额、审批手续情况、奖励政策计算确定协商基数,以实际商定退出补偿金额为准。
四、补偿资金来源
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五、办理程序
退出小水电站补偿的基本程序为:1.小水电站权益人申报;2.协商退出补偿金额;3.签订退出补偿协议;4.发放补偿金;5。工程拆除;6.验收销号。
六、部门分工
(一)县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电站退出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电站行政审批手续进行审查,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督促有关部门完成电站退出工作,组织电站退出验收销号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对电站立项手续进行审查,协调电站的解网工作,及时解决电站退出后涉及群众用电问题。
(三)县司法局负责对退出补偿协议进行审查。
(四)县财政局负责电站退出所需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积极争取省、市级补助资金,对所涉及的国有电站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处置意见。
(五)县林业局负责对电站林地占用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指导、监督始兴县将军栋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电站拆除后的复绿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电站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审查。
(七)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负责对电站环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指导、监督电站退出的生态修复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注销已退出电站营业执照。
(九)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负责督促退出电站完成清税工作。
(十)广东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广东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电站拆除后的复绿工作,协调解决拆除过程中涉保护区问题。
(十一)广东始兴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指导、监督广东始兴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电站拆除后的复绿工作,协调解决拆除过程中涉保护区问题。
(十二)始兴供电局负责电站退出中涉及的供电解网等有关工作。
(十三)各有关乡镇负责协调辖区内水电站的退出有关工作,做好小水电站退出后相关水利设施的管理及信访维稳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小水电站权益人应积极响应中央、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电站退出。
(二)小水电站权益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审批文件、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及其他资料。小水电站权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应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提出小水电分类整改的新政策,由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始兴县2025年批次退出小水电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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