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水行撤〔2026〕1号
当事人:邓志平
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浈江村老黄塘组新门51号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始水行罚字〔2025〕4号),现因处罚主体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始水行罚字〔2025〕4号)。
始兴县水务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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