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垂直单位、县直机关(县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直事业单位、经县政府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县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县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条县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省、市、县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的,县统计局将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审批类项目,具体包括: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备案类项目,具体包括: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1、正式公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函件。
2、填写申请表/备案表。各部门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韶关市统计局部门频道”,下载《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见附表1)一份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表》一份(见附表2),并对申请表/备案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3、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表式和资料使用、公布对象。调查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同时应明确表述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相关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编制正确的统计表号。
部门统计调查表号的编制方法:始+部门名称第一个字+1位项目标识码+2位顺序码。如县卫生健康局申报的第一个统计调查项目可用标识码为“1”,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始卫1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始卫102表”,依此类推;第二个统计调查项目的标识码为“2”,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始卫2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始卫202表”,依此类推。
(三)审批或备案的承办机构。县统计局综合核算股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审批或备案的具体程序。县统计局按照以下程序审查:1、相关专业审查;2、综合核算股审查;3、局领导审批;4、发函批复。
第六条 审批或备案的期限。县统计局在收到各部门、依照第五条第(一)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七条 法定标识。各部门在市统计局批准同意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后,在该表的右上角列明法定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表号(由主办单位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编制表号)、制表机关名称(为主办单位全称)、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名称(为韶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为批文上的文号)、有效期限(为批文上列示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部门在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报送市统计局相关专业科室一份。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以县垂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为主,联合县统计局制定的无论是经常性的还是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县统计局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县统计局定期通过县政府门户网或韶关市统计局部门频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目录。
(二)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县统计工作巡查内容。
(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统计局将予以废止,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2.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