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始兴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体制机构改革和融合发展,指导督促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管理全县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广电、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九)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发展,推进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十)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开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推广宣传,组织相关交流活动,推进区域文化、旅游、体育交流合作与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管境外落地电视频道和卫星电视、境外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审查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组织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五)制定本县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本县承办的市级以上比赛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本县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以及县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对涉及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阻塞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起草综合性材料,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策措施、相关发展规划。拟订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党群工作。
(二)产业项目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重点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项目的筛选、确定和立项报批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实施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基建项目。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制度,负责项目的储备、报批工作的落实,做好产业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协调对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项目进行督察、指导、检查、验收。负责项目的建设方案、施工图、预算、招投标等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本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行业管理股。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承担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旅游市场检查整顿,监管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项目与活动的审批、报备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旅行社设立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市场宣传和广播电视股。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措施。指导、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策划各类节庆活动,组织参加各类展会活动。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文化、旅游、体育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体育科研成果推广。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体育项目重点区域、目的地、线路的策划开发及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指导实施。指导、协调重大宣传任务。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境外落地电视频道。监管、指导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视节目设置范围。
(五)公共服务和文化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旅游便民惠民和志愿服务。统筹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推动艺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的培训,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传承基地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指导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各类文化事业。指导文化馆(站)、图书馆(室)、艺术馆、乡镇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民间文艺社团等开展业务。负责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利用和发展。
(六)文物股。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有关事务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县博物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旅游发展股。负责拟订全县旅游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及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游交通、旅行社等旅游设施建设,并开展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县旅游业发展工作。监督检查旅游资源的利用,按照旅游规划协调促进旅游项目开发。负责组织对全县旅游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发展扶持意见建议。负责拟订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及发展,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及运行工作。负责拟订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旅游指示标识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负责企业档案工作及其他旅游企业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对全县旅游品牌创建。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
(八)体育股。研究拟订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做好厂矿企业、社区、农村、机关、少数民族、老年人等体育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和部门的群众体育项目协会的工作。协助做好全县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管理指导全县性体育社团工作。负责全县业余体育训练、竞赛的宏观管理,抓好教练员培训工作,综合平衡重点运动项目的设置、布局和分类管理,了解掌握县内外竞技体育的动态和信息,统计重大比赛的成绩和积累资料,指导训练备战市运动会的各项工作,协同做好全县学校体育工作,承担各类大型运动会的竞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性的体育竞赛工作。负责等级裁判员、等级运动员的考核、审批和报请等工作,推动竞赛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全县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指导体育设施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负责场馆的器材及水电的管理和维修。组织协调全县性的体育活动及对外交流,统筹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工作。负责县内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对全县体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发展扶持意见建议。拟订并实施全县体育人才培养规划。拟订全县业余体育训练工作规划,监督管理业余训练点和相关网点。负责县内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九)执法股(大队)。受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咨询工作。对全县性体育活动和体育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审核、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牵头办理有关应诉、听证工作。配合开展禁毒防艾等专项整治活动。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私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活动。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编制20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