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行为,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11月14日凌晨,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隘子镇人民政府、兴达公司等单位在隘子镇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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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查办了一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窝点,现场查扣已宰生猪1头,地磅秤1台,电子秤4台,挂钩、刀具等屠宰工具10余件,并现场问询相关违法人员2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农业部门提醒,私设的非法屠宰场所生猪来源、猪肉产品缺失官方检验检疫,甚至为了牟取暴利存在制作“注水肉”、宰杀病死猪等行为,肉产品有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广大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切莫贪图一时利益铤而走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购买肉类食品应从正规的农贸市场、商超门店购买,如发现有私屠滥宰和违法经销等行为,请积极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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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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