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我县江河水域禁渔期,也是鱼类繁殖产卵的关键窗口期。然而,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心存侥幸,在禁渔期间铤而走险,使用电鱼等灭绝性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连日来,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等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禁渔期巡查执法力度,成功查获2起非法电鱼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名,现场查扣非法电鱼工具2套、渔获物约6公斤。目前,相关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非法捕捞方式,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对捕鱼者自身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禁用方法或工具进行捕捞的,轻则被处以高额罚款,重则面临牢狱之灾。
接下来,我县将持续加强常态化河道巡查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守护好我县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