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以案释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2012年3月3日,刘某妹承包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民丰上村组的“背夫坑”山场,并于当日将该山场转包给李某昌、朱某信,李某昌等人,在承包山场期间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设计书上注明禁止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3年5月6日,李某昌等人将该山场转包给温某民。2013年9月28日,温某民将该山场转包给陈某福,陈某福雇请刘某县照看山场和修路。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强找到陈某福说要购买其承包山场的两株樟树,经多次协商价格,陈某福决定将山场的两株樟树卖给刘某强,并由刘某强支付陈某福雇请刘某县的工钱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刘某强雇请林某省、张某根、刘某明、林某山等工人到“背夫坑”山场采伐樟树2株,并请勾机、平板货车将采伐的2株樟树从山场运到马市镇高水村进民丰的老路口;2014年1月11日晚,刘某强雇请的货车将其中1株樟树运走,随后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赶到现场,当场扣押刘某强采伐的另外1株樟树。经始兴县林业局鉴定,扣押的樟树立木蓄积为3.6265立方米;经始兴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采挖樟树山场位于马市民丰Ⅰ林班15小班,地籍号为05230210101500,采挖株树1株;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林产品检验站检验,送检木材符合标准“GB/T 16734-1997”中的樟科樟木属的香樟,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Ⅱ级。 

  始兴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始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其中重点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凡是采伐(区别于单纯移植行为)和毁坏的(造成停止生长或者死亡)都应受刑事处罚。 

  (二)刘某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入罪分析 

  被告人明知香樟属于珍贵树种,有较高价值,花较高价格购买并非法砍伐,该案中,被告人刘某强采伐两株香樟,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法法院关于审查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保护自然资源的重大意义 

  森林资源是我们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珍贵树木在科学研究、历史纪念等方面意义重大,一旦损毁具有不可逆转性,如今生态文明建设越发迫切,被告人刘某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触犯了法律必然要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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