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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领证后没有摆酒,彩礼能否要求退还?

  女方张某与男方饶某领证结婚只同居了11天后因矛盾分居,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则要求返还8万元彩礼,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返还,被告上诉。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女方张某与男方饶某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一直无联系,2018年1月方重新联系后相恋并在201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当天,被告支付原告8万元作为彩礼,未按风俗摆酒宴。婚后两人同居11天后因性格不合即分居,2018年4月女方发现怀孕,男方怀疑胎儿并非自己亲生,双方开始争吵,分居后女方接受流产手术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是要求返还8万元彩礼。

  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庭多次劝解,原、被告均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求离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结婚礼金8万元,原、被告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同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女方怀孕并接受流产手术,饶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对其主张女方向其返还8万元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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