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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解除认购,定金能否要求计息?

2012年,周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认购书》,约定认购的商铺建筑面积为14.15平方米,认购价为48万,周某支付5万元作为购商铺的正式定金,待交付首期款时,自动计入认购方首期商铺款中认购方须在签订认购书后按认购约定时间到销售中心支付相关商铺款,与房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相关证件若因认购方超过30日未付款,则视为放弃该单位,则属违约,认购书自动解除,所缴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房产公司有权将该物业售予他人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物业最终销售面积以政府测绘部门核实面积为准。周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对房产公司所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有条款理解均无异议。

某房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周某发出通知,要求收到通知后7日内付清总款。但是,认购书签订后,房产公司一直未交房给周某,直至2015年7月周某发现购买商铺的面积已经严重超出了认购书的约定,通知房产公司解除认购书,房产公司才通知周某接收商铺,并告知商铺建筑面积为19.95平方米,要求支付增加后的商铺价款。因此双方产生争议,周某诉至法院,认为房产公司违约,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及支付期间利息。房产公司则认为其没有违约,周某应依据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认购书实质是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约定的是将来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是对将来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先期肯定和买卖结果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双方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可视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可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至于原告主张定金计算利息的问题原、被告仅签订了《商铺认购书》,对于商铺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并未进行任何约定,且认购书中约定“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物业最终销售面积以政府测绘部门核实面积为准”,故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约依据不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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