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不遵医嘱致术后钢板断裂 院方无过不担责

    2016年1月,马某因腿部植入的钢板断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为其植入钢板的始兴县人民医院赔偿其损失50000元。

据了解,30岁的马某系韶关南雄市居民,2015年3月,马某驾驶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导致右腿腿部受伤。始兴县人民医院接到“120”急救电话并对马某进行了诊治,确诊其系右侧股骨干骨折,在取得马某同意后,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在其右腿植入了钢板。一个星期后,马某带着医生的医嘱出了院。

马某称,2015年6月27日一早,其手术部位异常疼痛,遂到始兴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并被确诊为“右股骨骨折术后并内固定断裂”,即此前植入的钢板已经断裂。两日后,医院将断裂钢板取出,并重新进行了固定。7月4日,马某再次出院,但却认为医院对此前植入的钢板断裂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50000元。双方协商半年之久却一直没有结果,马某便于2016年1月起诉至始兴县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面对马某的诉状,医院答辩称,此案例中,患者马某病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证,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手术操作符合规范,已履行了告知风险的义务,且出院时已明确告知患者右下肢禁止负重,但患者在未经得医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右下肢负重行使,未拄拐杖活动。故所植钢板断裂与马某不适当右下肢负重有直接关系,而与医院治疗过程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主持双方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退让。面对法院的询问,马某承认,在第一次出院时,医生确有“右下肢禁负重,拄拐杖活动......”等医嘱,也确有近一周的时间没有使用拐杖行动。但马某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

2017年4月,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始兴县人民医院对马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鉴定结果出来后,承办法官再次向马某释法明理此次马某主动向法官说明了事情原委,并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原来,马某出院一个月后,发现不需要拐杖也不会影响走路,拐杖反而行动不便,还影响自身形象,便没有再使用拐杖。一个星期后的一天凌晨,植入钢板的右腿突然没有力气,疼痛随即而来,还不断加剧,马某便立即到县医院进行检查,一经检查才发现,此前植入腿部的钢板早已断裂。在医生对马某出院后的行动情况进行询问时,马某也如实进行了回答,但为了减少自身损失,才一时糊涂起诉了医院。

事后,马某向法院和医院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不该一时任性,不遵医嘱,更不应该通过这种不正确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损失。

法官提醒,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有起诉的权利,但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理性诉讼,切不可盲目诉讼,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财物的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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