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力支付医药费?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赔偿30万

近日,始兴县法院顿岗法庭对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张某30万元,这一裁定让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张某一家在严寒冬日里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2016年7月2日,吴某驾驶一辆仓栅式低速货车进行倒车操作时,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倒地受伤。后张某因伤情严重致感染性休克和败血症,一直在ICU病房重症看护,产生了43万余元的巨额医疗费。因家境贫困,在交纳5万多元后张某家属再无力支付任何医药费。无奈之下,张某家属向始兴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

始兴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且张某已拖欠医院医药费38万余元,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张某的生命救治,故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后3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30万元。

据介绍,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于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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