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男子街头卖假药 构成犯罪终获刑

  近日,始兴县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郑某某销售假药一案在始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该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多年来一直在始兴县某镇街上经营流动摊档卖些生活百货用品。摆摊的收入微薄利润低,难以维持日常开销。2018年以来,郑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翁源县某镇某摊档购买“秘方风湿王胶囊”、“复方哮喘净胶囊”、“美国伟哥”、“印度玛卡”等药品,并在始兴县某镇经营流动摊档向他人销售,从中获利。2018326日,郑某某在摆卖售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其摊档查获“秘方风湿王胶囊”4瓶、“复方咳喘净胶囊”12瓶、“美国伟哥”10瓶、“印度玛卡”4瓶,经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复方咳喘净胶囊”、“秘方风湿王胶囊”为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查获的“美国伟哥”、“印度玛卡”经检验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成分西地那非。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充分论述说理。检察机关认为,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疾病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郑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假药,侵害了群众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诉请法院对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被告人郑某某作出警示公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郑某某当庭悔过,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假药品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考虑被告人销售假药数量较少,未发现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始兴县广播电视台公布由始兴县人民法院或始兴县人民检察院认可的警示公告,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被告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作为药品销售者,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法进货出货销售,勿为一己之私一时之利害人害己。广大民众在购买药品时,应选择正规购买渠道,看清准药字号等重要信息,切勿急病乱投医,或为贪一时小便宜购买假药,食用假药百害而无一利,轻则不治病延误病情,重则不对症害了性命。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件下载: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智能互动 手机版
微信
始兴发布
图片2 图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