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人嶂退管处: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残联〔2017〕13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证申办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2)。

  二、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光面相纸,照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人像占照片三分之二,可见双耳,五官清晰,不能佩戴帽饰等饰品,视力残疾人可戴有色眼镜),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确因身体原因出门困难、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不能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可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理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没有直系亲属、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

2.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须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受理:工作部门收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验。

1.对情况属实者,应予以受理;

2.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

3.工作人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对申请残疾人的信息进行查询,清楚申请人是否办理过残疾人证,并在申请材料中标明申请残疾人证的评定种类和类型(如已持有残疾人证的必须收回旧证后才可下发申请表)。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对于填写虚假信息,或者经告知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逾期申请将失效。所有残疾人证核发一律依据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残联不得以目测的方式予以评定。

评定医师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四)审核、批准

1.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诊断证明等进行审核。

2.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到上一级评定机构重新进行评定。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3.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和批准残联机关办公场所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5.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印章,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五)发放:县级残联应及时通知各乡镇工作人员领取所属地区的残疾人证,乡镇通知申请人领取残疾人证。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应由乡镇残联及时通知其本人评定结果。如评定机构评定意见一栏表述建议到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评定的情况,乡镇残联要送达评定人《残疾评定结果告知书》(见附件5),并告知其可填报《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见附件3),报至县残联审批后方可到上一级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对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乡镇残联工作人员送证上门。

(六)存档:县残联应当对申请表、评定表、诊断证明材料复印件、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应妥善存档,长期保存。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对公示结果、办证信息回执等相关材料进行存档,长期保存。

(七)办理残疾人证一律不收取工本费。评定和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县残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对残疾人证办理的宣传、组织、评残等工作予以补贴,减轻困难残疾人的经济负担。

残疾人证的办理从申请至发放,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残疾人证变动

(一)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持证残疾人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9个月内可向乡镇残联申请评定,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批准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交至县残联统一销毁。

(二)补办。残疾人证遗失、缺损,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办。

(三)重新评定。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办理程序参照新证申办流程。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持证残疾人原则上在前次鉴定满1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如1年内确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需提供病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变更。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残疾人证内容的,须持证人本人(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须法定监护人)凭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信息变更、更正证明,到批准残联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批准残联审核证明材料,如情况属实,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并统一销毁;如材料证据不充分,不予变更。

(五)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见附件4),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迁出地县级残联要留存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经审核符合发证标准的,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经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入档,没收残疾人证,并通知原批准残联强制核销。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出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六)注销。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批准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并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向批准残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批准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失踪、死亡残疾人,批准残联应注销其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七)强制核销。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发证标准的,持证人被投诉、举报的,批准残联须书面通知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残疾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申请重新评定、变更、迁移、注销、补办残疾人证,使用统一的《广东省残疾人证申请表》(见附件3)。

  四、残疾人证网上办理

(一)申请:

1.申请人从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登陆“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网上申办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如实注册、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申请表和评定表等。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申请。

2.申请人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还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由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在网上申办系统帮助录入申请信息。

(二)受理:县级残联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送评定医院,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三)评定:评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在网上填写评定表,上传诊断证明,然后转送医务科审核。

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前,由残联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收取申请人提交的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网上申办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制作残疾人证。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及时发放残疾人证,并将申请表、评定表、诊断证明材料、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打印存档,长期保存。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对公示结果、办证信息回执等相关材料进行存档,长期保存。

领取残疾人证时,发放人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验。

  五、争议处理

(一)申请人(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先向批准残联申请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评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地级以上市残联,书面申请重新评定。地级以上市残联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地级以上市残联同意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该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如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省残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同意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在残疾重新评定中,残联要求持证残疾人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评定费用由残联负责;持证人(包括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申请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评定费用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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