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始兴)责改决[2019]9号)

当事人:韦*远

份证:45212219**********

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校椅镇乔村委外峡村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19年12月18日下午5时左右,你在始兴县城南镇新村村上南塘农田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0.2亩;且未到所在地村委会报告。

你的此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及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0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1月04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始兴县城南镇新村村委会证明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现场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已停止,故责令你不得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6日

当事人:


附件下载: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智能互动 手机版
微信
始兴发布
图片2 图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