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3年12月26日由始兴县人民政府印发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
该通告原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划定权限已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6〕721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环境法典》相适应,经评估,现行《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明显冲突,应当及时予以废止。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反馈,具体途径如下: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丹凤南路5号(邮编:512500),提交意见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作进一步联系。
二、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法规股,联系电话:0751-6973005。
三、通过邮箱发送电子邮件:sxhb1981@163.com。
附件:1.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
2.关于公开征求废止《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意见的政策解读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
2026年5月19日
附件1: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 ).doc
附件2:关于公开征求废止《关于调整始兴县高污染燃料Ⅲ类(严格)禁燃区的通告》(始府规〔2023〕1号)意见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