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韶环(始兴)责改决[2023]19号

  当事人:韶关市大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3GCQF7Y

  登记地址:韶关市始兴县马市镇广土林化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家长

  身份证号码:440222********0375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市大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6月6日,6月7日你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日均值分别为51.63mg/m³,40.46mg/m³。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5mg/m³。上述时间段内你公司存在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小时平均值数据超标的情况,且未对超标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手工标记,由系统默认自动标记为数据有效,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沈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沈文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导出数据一份,《自动监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封面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2023年8月18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升级改造废气处理设施设备,进一步提高二氧化硫处理能力,保障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加强锅炉现场管理,提高生产锅炉管理能力,同时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完成整改后立即向我局提交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单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分局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联系人:钟杰        电话:07516973010       

  邮政编码:512500     传真:0751333420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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