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韶环(始兴)责改决[2023]25号

  当事人:韶关鑫山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81230659B

  登记地址: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再生塑料基地C区01号

  法定代表人:肖向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 年韶关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2023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GCT-2023080185)及2023年8月22日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显示2023年8月22日你公司有机废气排放口(DA002)中的VOCs排放浓度36mg/m³,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有机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许可限值挥发性有机物30mg/Nm³,超标0.2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肖向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冬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页复印件一份,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GCT-2023080185)复印件一份,《2023年8月22日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2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有机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组织人员进一步排查超标原因,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分局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联系人:钟杰        电话:07516973010       

  邮政编码:512500       传真:0751333420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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