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韶环(始兴)责改决[2024]1号

  当事人: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46270568Q

  登记地址:始兴县石人嶂

  法定代表人:余琼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办结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业务,于2023年5月6日签领排污许可证。查看你公司2023年的自行监测报告,你公司2023年对废水排放口部分监测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其中总汞、总镉、总铬、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总铜、总锌、总锰、氰化物、氟化物(以F-计)、硫化物、石油类、挥发酚监测频次相对排污许可证要求不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6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余琼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胡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2023年2月17日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一份,2023年度第三方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2023年1月到12月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2024年1月到5月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2024年6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完成整改后立即向我局提交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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