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欣德农场(林祥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3WUXPXX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浈江村唐二组大坟垒
经营者:林祥超
身份证号码:440222********0913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6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正常生产中,异位发酵床存在损坏现象,未正常使用,且你养殖场部分养殖废物溢流至周边山田。同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及时更新备案,猪舍数、实际养殖生猪数量大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备案的数量。
以上事实,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林祥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畜禽养殖场(户)资源利用化台账复印件一份,广东省“点对点”调入种猪、仔猪报告表一份,2024年6月1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2024年6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对异位发酵床进行修复,并投入使用,同时保障你养殖场内暂存的养殖废物不泄露至外环境,及时对周边山田内存在的养殖废物进行清理;及时重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