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韶环(始兴)责停建[2024]1号)

  当事人: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4DQ6G06

  登记地址: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原水泥厂生产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精

  身份证号码:440222********0392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8月13日,我局到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建设有22台摇床、8台毛坦机,及其他砂石加工设备。查询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评审批意见,发现你公司未对上述砂石加工设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国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魏春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等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13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将本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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