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4]4号)

  当事人:黄*凤

  身份证号码:440222********2222

  住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众信花园*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黄妃凤实际经营的始兴县老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导致粪污未及时处理,集污池过满,粪污通过雨水管网溢出至外环境,使得养殖场周边沟渠存在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黄*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唐锦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老六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8日韶关市生猪“点对点”调运申请备案边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27日韶关市生猪“点对点”调运申请备案边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沼液供应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有机肥供应书复印件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复印件一份,2024年7月1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15日内恢复异位发酵床的正常使用,完成对你养殖场外沟渠粪污的清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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