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4]5号)

  当事人:始兴县马市镇三和立体种养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2WJDK0H

  登记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下关组火烧劈

  经营者:赖*和

  身份证号码:440222********1013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马市镇三和立体种养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且集污池中粪污转运未及时处理,导致集污池粪污储存量过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赖*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马市镇三和立体种养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7日韶关市生猪“点对点”调运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调出生猪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猪场污水污物承运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沼液供应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度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4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检修异位发酵床等设施设备,15日内恢复异位发酵床等污染防治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集污池贮存量过大导致粪污溢流。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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