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349972179
登记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万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颜培英
香港身份证件号码:B448944(1)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已纳入韶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的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根据你公司新变更的排污许可证要求,需要对你公司污水总排口(DW001)处的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流量等污染物因子与五座印刷部废气排放口(DA018)处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因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设备。但截至我局人员现场核实之时,你公司仍未按要求安装污水总排口(DW001)及五座印刷部废气排放口(DA018)的自动监控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颜培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份,李宏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封面及其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水务局关于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申请在河堤上修建污水在线监控站房的意见》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关于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整改通知》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韶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韶环[2024]16号)正文及其部分附件复印件一份,《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包装材料印刷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包装材料印刷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万达工业(始兴)有限公司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2024年11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要求安装污水总排口(DW001)及五座印刷部废气排放口(DA018)的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安装好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